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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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利乐兴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 大同市马口煤矿 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689号 原告:山西利乐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董事长。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法定代表人:魏某,任经理。 原告山西利乐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利乐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西利乐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敏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