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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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威迩思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厚德鸿特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STJT(2016)特转第001号省级财政投入经营性领域项目资金特别流转金电力需求侧项目投资协议。 二、被告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流转金675万元,并支付特别流转金675万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按照每季度以年利率3.5%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大同市厚德鸿特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90元,被告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厚德鸿特工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7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