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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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理闲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大理闲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公寓租赁协议》。 二、被告大理闲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洱海国际生态城19幢9层906号房屋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大理闲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4971元/月计算的租金(含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大理闲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4.97元/日计算的违约金。 五、被告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大理闲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大理闲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原告***承担550元,被告大理闲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