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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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9361.31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2330元、护理费17795.24元、残疾赔偿金246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施救费1631.0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5146.12元【其中包括:医疗费58246.12元(68246.12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扣除先期赔付的60000元,为35146.12元; 三、被告白城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7元,鉴定费1456.3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