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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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红叶包装有限公司 昆山丰仓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即日起解除原告昆山丰仓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JS-20181022-2); 二、被告浙江金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丰仓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赔偿款70000元; 三、被告浙江金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至原告处取回PRS-B1600分纸机、PTE4-600数控纸管机各1台; 四、驳回原告昆山丰仓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8元,减半收取计84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69元,由原告昆山丰仓纸业有限公司负担7876元,由被告浙江金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593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60,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