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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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28722.44元,支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逾期利息3685.55元及自2020年6月11日起以本金28722.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