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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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亿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法哲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拜善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拜善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清亿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咨询费2万元; 二、杭州拜善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清亿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咨询项目提成费8万元; 三、驳回德清亿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杭州拜善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请。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6元,德清亿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杭州拜善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由杭州拜善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595元,杭州拜善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清亿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德清亿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法哲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拜善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