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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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 肥城旭光法律服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借款本金394493.02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4月13日利息为12767.51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94493.0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方式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诉讼代理费200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肥房权证新城字第××号)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1元、保全费25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