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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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青州顺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 山东远大重工有限公司 青州瑞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141467.85元,合计6141467.8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以后利息的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日止;逾期利息的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20年4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山东远大重工有限公司、青州顺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各自在650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的机器设备和钢结构车间所得的价款分别在125万元和10027200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四、山东远大重工有限公司、青州顺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青州瑞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95元(已减半),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远大重工有限公司、青州顺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青州瑞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