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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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损失2044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52元,减半收取计3726元,由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526元,被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账至省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