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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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巩义市凯达炉料有限公司 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 巩义市同创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941886.69元及违约金(以3941886.6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巩义市凯达炉料有限公司、巩义市同创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逾期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金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335元,由被告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被告巩义市凯达炉料有限公司、巩义市同创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