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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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46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1120元,合计2558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1764.94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46元,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112元,合计2558元;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1650.69元,与被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999.69元相抵,原告***尚应返还被告***934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各金钱给付义务人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00元(原告已预付),合计102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