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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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市三尚聚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三河市三尚聚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三河市三尚聚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