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三尚聚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三河市三尚聚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三河市三尚聚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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