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登封市万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恢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