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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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00元,上款共计120,000.00元; 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00元; 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335,750.38元、伤残赔偿金20,267.40元、后续治疗费30,000.00元、车辆维修费49,000.00元、交通费4,600.00元、护理费29,845.56元、误工费51,537.18元、精神抚慰金11,500.00元、营养费2,7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800.00元(100元/天×58天),共计541,000.52元的50%即270,500.26元。 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查某被扶养人生活费2,305.87元; 五、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凤珍被扶养人生活费2,758.20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鉴定费2,700.0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0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负担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9.0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370.0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负担2,0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