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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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132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复查期间伙食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返还***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6230.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负担445元,原告***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