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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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借款本金199825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1月7日的利息1340.37元、罚息1527.54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034元。 上述一至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