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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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882民初488号 ?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货款18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开始原告给被告二、三经营的被告一油料供应处供柴油,直至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二三结算,三被告共欠原告油款21万元,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四笔转账共计30000元,剩余货款1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寻三被告催要,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归还欠款。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答辩称:我与原告和二被告素不相识,我没有和原告结算过,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 被告***答辩称:这个事我不清楚,我不欠原告钱。我不参与进油卖油,这些都是被告***管的我什么都不管。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张、原告和被告***通话记录录音二份。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欠其货款,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张、其与***通话录音不足以证明三被告欠其货款,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举证不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审?判员???任亚梅 ? ?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冯瑞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