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882民初488号

?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货款18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开始原告给被告二、三经营的被告一油料供应处供柴油,直至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二三结算,三被告共欠原告油款21万元,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四笔转账共计30000元,剩余货款1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寻三被告催要,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归还欠款。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答辩称:我与原告和二被告素不相识,我没有和原告结算过,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

被告***答辩称:这个事我不清楚,我不欠原告钱。我不参与进油卖油,这些都是被告***管的我什么都不管。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张、原告和被告***通话记录录音二份。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中电华益集团河津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欠其货款,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张、其与***通话录音不足以证明三被告欠其货款,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举证不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审?判员???任亚梅

?

?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冯瑞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