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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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新乐市东方家电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洲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对被告***、新乐市缤购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新乐市东方家电商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通过银行预交上诉费3900元,向本院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