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8.80元,此款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该保险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21.20元,在交强险伤残死亡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045.60元,共计赔偿原告***43666.80元;此款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该保险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的17985.71元的80%,即14388.57元,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1500元后,应赔偿原告***12888.57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负担8元,由被告***负担3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134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一并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