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支公司
乐亭县龙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107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4080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支公司负担34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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