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瑞昶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三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恒溥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洛阳信建德铸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限被告洛阳信建德铸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依据未付借款本金计算的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5‰计算,2017年7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25‰计算);

三、被告洛阳三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向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8元,由被告洛阳信建德铸钢有限公司、洛阳三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23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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