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川县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
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本金269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38398.48元;

二、被告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罚息(罚息应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自2019年3月6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伊川县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市富威大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伊川县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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