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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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旺舜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海峡铸造有限公司 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旺舜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偿还本金8483287元、利息308102.08元,合计8791389.08元。 二、被告上海旺舜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支付借款的罚息(以本金84832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725%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海峡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旺舜钢铁有限公司、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海峡铸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