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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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建发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建万景景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营销费用1578805.73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建发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建万景景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计13440元,由原告厦门建发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建万景景区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86元,被告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8454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