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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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新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民初492号之二 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华,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涛,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宏森,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告:阿拉善盟新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新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新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青,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本案要以(2018)宁02民初215号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新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9年5月30日裁定中止诉讼。现因(2018)宁02民初21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黎坤 人民陪审员孙永珍 人民陪审员王艳玲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恩霞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