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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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 沈阳艺豪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合计2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417.4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417.47元; 四、被告沈阳艺豪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4元,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承担3220元,由***、***各承担3917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在履行此判决时加付3220元给原告***、***、***、***,被告***在履行此判决时加付3917元给原告***、***、***、***,被告***在履行此判决时加付3917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