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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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29596.88元税款及滞纳金(印花税滞纳金以33272.08元为本金,自2004年1月16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契税滞纳金以1996324.8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8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向海口市××区地方税务局履行缴税义务;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80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