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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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搬离并返还土地及厂房给原告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租金61625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21375元。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占用时间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45万元,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占用时间之日止计算。 四、驳回原告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元,由被告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