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
中卫市顺达兴盛物流有限公司
中卫市胜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文书名称}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卫市顺达兴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款847019.96元,违约金86166.63元(847019.96元×4.75%/360×771天,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9月3日),以上共计933186.59元;

二、驳回原告中卫市顺达兴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为6934元,由原告中卫市顺达兴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11元,被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负担6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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