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853043.04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0元(原告已预交4276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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