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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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春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亿嘉禾农资有限公司代其偿还贷款30000元及罚息9263.30元,本息合计39263.3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