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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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宏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宏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德宏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6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支付自2019年6月3日起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595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3333.5元,被告德宏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626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宏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