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顺腾道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8,549.06元,利息9,973.1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本息合计138,522.19元;此后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至本息结清时止;

二、被告吉林省顺腾道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吉林省顺腾道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顺腾道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车辆(×××、车架号LFWSRXRH2FAD80131;×××、车架号LFWSRXRHXFAD80135)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被告***、吉林省顺腾道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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