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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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控外贸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鑫雅电子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税款174454.2元及逾期利息(以174454.2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4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为5463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