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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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布哈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86667元,利息6948375元,本息合计12435042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7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677元,由原告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5元;被告宁夏布哈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6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