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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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457,404.34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其中10631370.86元工程款,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5‰计息;1826033.25元的工程款,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5‰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650.66元,由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五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