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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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渲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新疆渲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辣椒颗粒款445849元、律师费19333元,合计465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7.8元减半收取4138.9元、保全费2749.25元、保全责任保险费3229.25元,以上合计10117.4元,由被告新疆渲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