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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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伊犁泽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伊宁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伊宁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伊宁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商店财产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34,135.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39.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75.5元,合计12,415.25元,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宁县供电公司负担11,173.72元,由***、***负担1241.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