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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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鼎盛元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山西鼎盛元商贸有限公司分红款105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鼎盛元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