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借款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6月20日的息费(包括未还利息、滞纳金、年费等)3035.69元;此后的息费(包括未还利息、滞纳金、年费等)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上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