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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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8853.71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76.11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586.29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304.56元; 三、原告***在本案执行时向被告***返还3469.9元,原告***在本案执行时向被告***返还619.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