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陕西乐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乐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并从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1元,减半收取11860.5元,由被告***、***、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675元,原告陕西乐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