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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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18)青02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陕西德美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397780.024元; 三、被上诉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陕西德美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19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42603.2元; 四、被上诉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陕西德美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1397780.0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驳回上诉人陕西德美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53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20653元,由上诉人陕西德美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由被上诉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3元,由上诉人陕西德美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由被上诉人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