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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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事故中受到的损失:车损121920元、评估费2291元(3580*0.64)、施救费7000元,合计131211元,由人民财保临沂公司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9211元(已扣除2000元绝对免赔)。 二、驳回***的其他诉请。 上述判决中所含的给付内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至用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本案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0)。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人民财保宜兴公司负担1407元,***负担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到本院办理缴费手续后缴纳,本次告知为书面告知,不再另行通知,逾期即视为未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