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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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鑫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5日前的塔吊租金费用490,848元,并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起诉之日(2019年4月16日)至付款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76元,由被告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