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佰利晟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5民初222号 原告:四川省佰利晟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信尧,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志,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朝全。 被告:甘洛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住***。 法定代表人:罗清华,职务:局长。 原告四川省佰利晟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佰利晟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省佰利晟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木乃什日 审判员康纪勇 审判员阿木尔举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龚录桃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