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富饶安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324民初213号 原告:四川富饶安邦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雪,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富饶安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富饶安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缴纳物业管理费2508元,并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4119.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仪陇县新政镇世纪明珠10幢2单元402号的业主。2015年12月2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仪陇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诚信公司更名为四川富饶安邦置业有限公司,并继续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一直拒绝缴纳物管费,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物业费2508元,同时拒绝支付拖欠的滞纳金4119.38元。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系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四段28号(锦鸿.世纪明珠10幢2单元4层2号)房屋的业主。2015年12月20日,世纪明珠业主委员会与诚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7年1月5日,诚信公司更名为四川富饶安邦置业有限公司,继续为世纪明珠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2015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应交物管费250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3.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滞纳金的主张。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诚信公司更名为四川富饶安邦置业有限公司,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2015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按照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享受其权利,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2015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应交物管费为2508元,其未向本院提交已缴纳物管费的证据,故应按前述金额向原告支付物管费。原告于庭审中自愿撤回对滞纳金的主张,属于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富饶安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508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富饶安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国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