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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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 二、宜兴市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43347.0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6元(***、***预交),由***、***负担13119元,万达公司负担53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6元(***、***预交),由***、***负担13119元,万达公司负担5387元。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自行交接,故本院不再退还,由万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774元直接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