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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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9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服务费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费用,则违约金计算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利息319788.1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19788.1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利息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代偿利息,则违约金计算至代偿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507元; 四、被告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名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8元,由***、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名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